针对公司未按《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况,在浙江证监局向兆丰股份下发警示函之后,深交所又于6月16日向其下发监管函。
6月16日晚,兆丰股份紧急发布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拟于2024年中期实施现金分红。
未按承诺实施现金分红
收监管函和警示函
兆丰股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七、股利分配政策”显示: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年报显示,兆丰股份2020年至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外,其余年度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对此,深交所6月16日向兆丰股份下发监管函,称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兆丰股份6月16日晚也公告,公司于6月1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称,兆丰股份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和1.65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兆丰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紧急发布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兆丰股份6月16日晚公告,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其中期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分红。后期公司将依据该安排制定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
公告称,公司中期利润分配条件为: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中期利润分配下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前述金额,则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为下限。
中期利润分配上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超过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
2023年,兆丰股份实现营业收入8.0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2.66%;实现归母净利润1.8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6%;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0.81亿元。
2024年一季度,兆丰股份实现营业总收入1.52亿元,同比增长11.64%;净利润2615万元,同比增长5.21%。
6月14日收盘,兆丰股份股价为37.67元,市值26.7亿元。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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