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前往赵化镇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等刑罚。

此前,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河捕鱼时被民警挡获,并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和一尾1.1公斤重的鲤鱼,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由公安机关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承办法官表示,“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禁渔区捕了一条鲤鱼

涉嫌非法捕捞被判2个月拘役

据红星新闻,韦某是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人,家就住在沱江边上。3月25日晚,他从家里携带一副渔网、一个背篼来到邻近的怀德镇沿江路沱江河水域大石盘(小地名)处,以抛洒手网的方式在沱江河内捕捞水产品。就在他撒网捕鱼的时候,被富顺县公安局怀德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其作案工具和1.1公斤的渔获鲤鱼一尾。

后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韦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捕捞,并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韦某交代,因为自己的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他坦言,自己因为嘴馋,把村组干部的“三令五申”当了耳边风,把各种禁渔告知当了儿戏,“我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鱼了”。

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富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涉案工具依法没收。韦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对于该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村民捕了一条鲤鱼被判刑!法官:非法捕捞入罪标准不在渔获多少  第1张

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图文无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非法垂钓被判半年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据六盘水市融媒体中心,近日,六盘州市公安局保田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24年5月27日,保田镇茅草坪村肖某某和巴某某用“地笼”捕鱼,没想到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地笼”2个,缴获水产品2.25斤。经审查,嫌疑人肖某某和巴某某对使用禁用方式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长沙晚报5日消息,长沙县法院披露,2023年底,周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捞刀河为常年禁渔水域的情况下,划着小船拿着电鱼工具到河里捕鱼。经评估,他们在该水域内非法捕捞渔获共计188.5公斤,造成环境破坏、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50117元。审查起诉阶段,周某等4人已分别向检察机关缴纳20000元(共计8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流放。

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示,因其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赔偿责任,县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并与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村委会积极沟通,促成四名被告签订公益诉讼劳务协议。县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等4人于2024年10月31日前,在捞刀河流域进行公益劳动73天,并以巡河、保洁、宣传、劝导、举报等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履行70117元的赔偿责任。

此外,据新华日报,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其中,杨某非法垂钓约60次,获利9万余元;胡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2.4万余元;何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利2.6万余元;王某非法垂钓约20次,获利近3万元。

最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处拘役1个月,均适用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3100余件5900余人。

编辑|王月龙 杜恒峰 杜波

校对|卢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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