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晚,超卓航科(维权)(688237)公告,于2024年5月22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超卓航科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可以依法发起索赔。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超卓航科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超卓航科涉嫌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发布《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中“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未如实反映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将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5,99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披露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结构性存款”;将子公司奈文摩尔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的1,011万元大额存单披露为在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大额存单;将上海超卓购买的2,000万元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披露为在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信托产品。

  二、超卓航科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

  2023年10月7日,上海超卓的5,995万元存款被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扣划出账户,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上述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事项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但直至2023年11月4日,超卓航科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3年11月3日,超卓航科公告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事项的问询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信息,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在2023年8月16日到2023年11月4日之间买入超卓航科股票,并且在2023年11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