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57岁的女子栗某某在等红绿灯时被行驶的车辆撞飞,后遭到二次碾压,当场身亡。此事引发关注。
6月24日,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对此发布警情通报:21日,40岁的郑某某碰撞并碾压正在等候红绿灯的栗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伤者栗某某送医救治无效不幸身亡。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于当日16时03分被抓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3mg/100mL。目前,凉城县公安局已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通报
24日,栗某某的女儿梁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监控视频显示,在栗某某被撞倒后,肇事车辆副驾位置人员曾开门查看情况。她认为,同乘人员也应该负刑事责任。
据此前报道(红星新闻相关报道:内蒙古一女子等红灯被撞后遭二次碾压身亡,嫌疑人被刑拘 家属认为应追究副驾人员刑责),梁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两段监控视频。一段视频显示,一女子被一辆汽车撞倒在地上,约10秒后,肇事车辆启动,前后轮从女子身上碾过,随后驶离监控范围;另一段视频显示,肇事车辆撞倒女子后,副驾驶车门短暂打开后关闭,车辆随后离开。
若发生碰撞后,有副驾位置人员开车门观察,同乘人员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红星新闻采访了两名律师。律师指出,在多种情况下,副驾位置人员可能涉嫌犯罪。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认为,此案的最终案情有待相关部门调查。由于可能存在二次碾压行为,本案可能会涉及多个罪名。
其中,从驾驶员角度来说,若其存在酒后驾车,肇事后为逃避责任,不顾被害人安危对被害人实施二次碾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可能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若不存在前述情节,驾驶员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本案中的驾驶员涉嫌酒驾,驾驶员本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等发生竞合时,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一般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按重罪予以处罚。但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同车人则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具体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存在如下类似行为,即使本人没有开车,也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其中包括,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或者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等行为。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受访者提供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可能还存在如下情节,即肇事车辆副驾位置人员开车门发现了撞人情况,但随后仍发生了二次碾压。在这一情况下,若驾驶员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若副驾位置人员存在指示、教唆驾驶员逃逸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肇事司机驾车撞倒栗某某后又加速对栗某进行了二次碾压并逃逸,致栗某某死亡,毋庸置疑,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且性质极其恶劣。副驾位置人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取决于副驾位置人员是否指使了肇事司机二次碾压。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道,若副驾位置人员打开车门发现栗某某未死亡,为了避免栗某某因受重伤而对肇事司机“纠缠”,副驾位置人员临时起意,指使肇事司机将栗某某置于死地,进行二次碾压,那么副驾位置人员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如果副驾位置人员曾打开门观察,但未指使肇事司机进行二次碾压,那么副驾位置人员无罪。
赵良善介绍,副驾位置人员涉嫌故意杀人罪与否,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但是不论副驾人员构罪与否,肇事司机都不能二次碾压被害人,因为二次碾压的行为,导致肇事司机由涉嫌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针对此类案件,在量刑时将从重处罚,从而起到警示意义,让人们敬畏法律、敬畏他人的生命。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郭庄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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