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杜卓滨
2023年8月20日13时许,李琳琳(化名)一家四口经四川乐山冬泳广场下河口楼梯下到大渡河边游玩。期间,儿子小乐(化名)落入河中,李琳琳为救儿子掉落河中。随后,小乐被游泳爱好者救起,李琳琳不幸溺亡。
李琳琳家属以该场所未设置警示牌及安全防护栏,也没有安全员,以及岸边存在大量混凝土锥体隐匿在江水中,导致落水人员受到撞击后失去行动能力为由,将乐山市冬泳协会、市中区海棠街道办事处、海棠街道较场坝街社区居委会和市中区大佛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129万余元。
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冬泳广场系当地居民对该处的俗称,事故发生地属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被告乐山市冬泳协会以及相关街道办、社区均不应对李琳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落水:男童落水母亲施救溺亡
5天后遗体在四五十公里外的水域被发现
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23年8月20日13时许,李琳琳和丈夫孙林(化名)吃了午饭,带着两个儿子,从市中区肖公嘴冬泳广场下河口楼梯来到大渡河河边游玩。孙林因需打电话留下李琳琳一人带着两个儿子在河边玩耍。
“走之前我还对两个儿子说‘注意安全’。大概就5分钟,我打完电话后,就听到有人在呼救。”孙林记得,听到呼救声后,他随即走到河边岸口去,看到小乐被人从河里救起,但不见妻子的身影,“旁边人说,儿子不小心落入河中,妻子施救时被河水冲走了。”
救人者介绍,小乐落水之初,李琳琳本来是蹲下去用手拉孩子,“拉的过程中一起落水了,李琳琳落水后只浮出了一次水面就不见了,小乐多次浮起来,所以我快速跳下水中将小乐救了起来。”
判决书显示,8月25日,李琳琳的遗体在犍为县岷江航电28号闸门处被发现,距离落水点四五十公里。
家属:“事发地无警示牌及安全防护栏,也没有安全员”
向冬泳协会、街道和社区索赔129万
事发后,李琳琳的父母和丈夫、儿子共同提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将乐山市冬泳协会、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以及大佛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29万余元。
家属认为,本次事故起因是该场所未设置警示牌及安全防护栏,也没有安全员。又因江岸边存在大量混凝土锥体隐匿在江中,导致落水人员受到撞击后失去行动能力,致使同样地点在暑假期间多人落水、死亡。
同时家属认为,肖公嘴冬泳广场是乐山市当地政府同意保留的100米长不封闭地段,并划出100平方米场地供被告乐山市冬泳协会管理使用。海棠街道办事处负责案涉河道管理、维护工作。较场坝街社区是具体维管单位。“被告作为乐山旅游城市的具体区域负责单位,未能落实维护游客的人身安全等事宜。”
判决书显示,庭审中,五原告(家属方)当庭陈述:冬泳广场属于公共场所,乐山市冬泳协会是该场地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大佛街道办事处亦是该场地的管理人。乐山市冬泳协会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未设置安全措施或者排除安全风险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故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大佛街道办事处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乐山市冬泳协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
四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乐山市冬泳协会辩称,乐山市冬泳协会是民间全民健身冬泳专业健身的自愿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至今无任何文件和资料证明政府指派该协会管理冬泳广场。冬泳广场是众多冬泳爱好者“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历经十多年修缮起来的。该协会不仅没有管理权,连使用权都还不能自行做主。该协会不是冬泳广场的唯一使用者。该协会在冬泳广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旅游景点服务,所有行为都是自然人自发行为,所发生的事情都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海棠街道办事处和较场坝街社区辩称,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道范围内,其并非涉案河道的管理单位,已履行下河口的警示及巡查职责;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亡原因为自身过失。
大佛街道办事处辩称时,承认案涉河道位于其辖区范围内,“但系自然河道,非人工开凿的河道。虽然修缮冬泳广场是对案涉河岸进行加固过,但并不能改变其自然河道的性质。对于自然河道,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大佛街道办事处称,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应当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无时无刻提醒之下,本案不应当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被告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市中区人民法院现场勘验发现,事发地俗称为冬泳广场,进入该处的唯一入口为肖公嘴下河口楼梯,楼梯台阶以下直接与大渡河相连。该楼梯口设置有安全警示标识:“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珍爱生命,慎入江河”。勘验时裸露出的河道边设置有防护栏链。
进入冬泳广场的唯一入口为肖公嘴下河口楼梯。杜卓滨 摄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询问笔录,法院认定事发地属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经营的场所。认为大佛街道办事处虽为案涉河段的管理者,但其对李琳琳的死亡后果不存过错,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仅仅提供照片及其陈述,不足以证明乐山市冬泳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是该区域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其次,结合前述认定,该案事故发生地属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经营的场所。“综上,乐山市冬泳协会不应对李琳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海棠街道和较场坝街社区是否担责?判决书显示:“结合前述认定,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非案涉河段的管理人,且在下河口处常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故也不应对李琳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冬泳广场为水泥浇筑的一块平地,由于夏季涨水,被淹没。 杜卓滨 摄
该广场正对乐山大佛,晴朗之时可观大佛美景。杜卓滨 摄
该广场正对乐山大佛,晴朗之时可观大佛美景。杜卓滨 摄
6月20日,记者来到冬泳广场。该地为水泥浇筑的一块平地,由于夏季涨水,被淹没。该广场正对乐山大佛,晴朗之时可观大佛美景。不少游客在广场上观大佛,拍照纪念,也有部分市民在广场外的水域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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