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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17日电 17日盘后,百花医药(维权)公告,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

  新疆证监局指出,经查,百花医药、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凌工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下称:华凌控股)及百花医药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在百花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4年2月4日,华凌控股与米恩华、杨小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增资6亿元,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2024年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间接持有公司20.83%的权益。公司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新疆证监局称,百花医药于2024年2月21日获得控股股东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3月2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告知公司,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迟至2024年3月2日才披露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4年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百花医药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百花医药还称,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因上述事项,上交所6月7日曾下发《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根据《审核规则》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予以通报批评。

  百花医药官网介绍,公司始于1959年,主要从事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检测分析、商业物业等业务。包括以药学研发为主的华威医药,以临床试验为主的礼华生物、以分析检测业务为主的西默思博以及商业物业管理等共计12家子分公司。

  财务方面,2024年第一季度,百花医药实现营业收入9087.64万元,同比增长20.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6.35万元,同比增长209.02%。

  二级市场上,6月17日,百花医药冲高回落,收跌1.51%报5.23元,最新市值20亿元。

  编辑:熊思怡